行政院衛生署2月15日表示,雷射如發現有眼科醫師所稱的嚴重後遺症,將不排除提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技術小組開會討論予以限制。 雷射近視手術在85年完成人體試驗後,經提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醫療技術小組開會,解除人體試驗管制,列為常規醫療。 至於雷射近視手術設備,須依藥事法第40條第1項規定,製造、輸入醫療器材,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,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,始得製造或輸入... 所以建議民眾在實施雷射手術時注意該器材是否有許可證,並應經專業眼科醫師評估 Tags: 2 comments 24 likes 5 shares Share this: 賴芳玉(生活與法律)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43931 followers 41277 likes View all posts